国税总局有关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农贸批发市场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现行政策的通告
时间:2019-07-05 11:15
来源:辽宁省辽西农产品有限公司
以便适用农业产品商品流通服务体系,缓解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和农贸批发市场的运营承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常务会精神实质,现就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和农贸批发市场的相关房地产税和大城市土地税现行政策通告给出:
一、对专做运营农业产品的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农贸批发市场应用的房地产、农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区土地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市场所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和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和农贸批发市场,就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方开展农业产品以及初加工品现货交易批发或零售业买卖的场地。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类、禽蛋、蔬菜、干鲜果、水产品、调味品、棉花和大麻、活体动物、食用林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三、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8日实行。全国各地已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好多个业务流程难题的表述与要求》(税务总局地 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有关土地税若干意见主要难题的补充规定>的通告》(国税局地字[1989]160号)第六 条要求对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农贸批发市场给与免税房地产税和城区土地税的,可再次按原税收优惠政策实行。
四、合乎所述免税政策标准的公司需持有关原材料向负责人税务局办理备案办理手续。